今年年初,杜某、刘某、吉某三人因分别欠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到期未清偿,被起诉至法院。华蓥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三人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但三人并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案件来到执行环节,执行法官向杜某、刘某、吉某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、《报告财产令》等文书,三人在签收文书后并未按期向法院申报财产。执行法官通过打电话、添加被执行人微信等方式,多次催告三人向华蓥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,但上述三人分别以“其财产法院通过系统能查询到没必要自己申报”“在外地不方便申报”“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”等理由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。
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,对上述三人每人罚款一千元。收到上述《罚款决定书》后,迫于强制执行压力,被执行人刘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,被执行人杜某、刘某、吉某在法警监督下,按期向法院缴纳了罚款。
法官说法:
华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戴龙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送的《报告财产令》后,应当在期限内向法院如实报告《报告财产令》载明需要申报的财产事项,若被执行人在外工作,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报,或以邮寄方式、添加承办法官微信申报等方式向法院申报。
在此,戴龙提醒大家,财产报告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,被执行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,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。(华蓥融媒 范青燕 本报记者 卢泠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