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蓥市: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受家暴妇女“护身”
本报记者 卢泠氚
案情简介
原告任女士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,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。自2018年起,刘某因家庭琐事开始对任女士施以家庭暴力,任女士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,为了家庭完整,—直隐忍。直到2022年6月的某天,刘某再次无故殴打任女士,任女士忍无可忍,提出与刘某离婚。但是,刘某表示坚决不同意,并且声泪俱下,表示自己一定会改,以后绝对不会再打任女士一下。任女士一时心软,又考虑到孩子还小,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,于是答应再给刘某一次机会。
此次离婚风波之后,刘某有所收敛,但半年后,刘某反而变本加厉,多次无故对任女士实施殴打,对任女士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,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任女士的生命安全,任女士在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华蓥市人民法院受理后,依法向任女士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,法官还到任女士所在社区进行了送达。此外,法官计划联合该市妇联、司法等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实情况进行回访,为任女士提供全程的司法保护。
法官说法
办理本案的法官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
(二)有具体的请求;
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
一旦在生活中有此类情况,当事人不能一再沉默地忍受,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人民法院也会依照当事人申请,为已遭受家庭暴力的主体提供安全保护,坚决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编辑:满新液